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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事管理與法規(guī):藥品廣告內容的原則性規(guī)定
1.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、合法,以國務院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,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、不良反應,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,不得進行擴大或者惡意隱瞞的宣傳,不得含有說明書以外的理論、觀點等內容。
2、藥品廣告中必須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、忠告語、藥品廣告批準文號、藥品生產批準文號;以非處方藥商品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的,可以只發(fā)布藥品商品名稱。藥品廣告必須標明藥品生產企業(yè)或者藥品經營企業(yè)名稱,不得單獨出現咨詢熱線、咨詢電話等內容。非處方藥廣告必須同時標明非處方藥專用標識(OTC)。藥品廣告中不得以產品注冊商標代替藥品名稱進行宣傳,但經批準作為藥品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注冊商標除外。已經審查批準的藥品廣告在廣播電臺發(fā)布時,可不播出藥品廣告批準文號。
3、處方藥廣告的忠告語是:“本廣告僅供醫(yī)學藥學專業(yè)人士閱讀”。非處方藥廣告的忠告語是:“請按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