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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時間:《獻血法》1998年10月1日起實施?!夺t(yī)療機構(gòu)臨床用血管理辦法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。
無償獻血制度
1.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。
2.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。
3.無償獻血用途: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于臨床,不得買賣。血站、醫(yī)療機構(gòu)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制品生產(chǎn)單位。
4.血站的設置:血液中心、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由地方人民政府設立。設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醫(yī)學教|育網(wǎng)整理,必須經(jīng)國務院衛(wèi)生行政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衛(wèi)生行政部門批準。
采集血液
(一)獻血者健康檢查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;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,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,不得采集血液。
(二)獻血量和時間間隔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,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,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少于六個月。嚴格禁止血站違反規(guī)定對獻血者超量、頻繁采集血液。